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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职院“推优”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08-08-24     来源:党建工作网     浏览人次:1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团省委深化“推优”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院“推优”工作,结合我院“推优”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发展二十八周岁以下优秀大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推优”工作的重要性,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各分院应在建立分团委的基础上,在团支部委员会健全和工作正常开展起来以后,再进行“推优”工作。

  第二章 “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推优”的条件是: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入党动机端正,充分领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3、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能够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工作,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5、团结他人,群众基础良好。

  第六条   “推优”的对象是:

  二十八周岁以下,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且表现优秀的学生团员。

  第七条             为了确保“推优”工作质量,对“推优”对象特作如下规定:

  1、  文化课成绩在本学年中有不合格的团员不推荐(含选修课);

  2、  没有受过任何表彰或表扬的团员不推荐;

  3、  综合测评班级名次不过半的且进步不明显的团员不推荐;

  4、  不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和班团活动的团员不推荐;

  5、  团支部民主测评票数不过半的团员不推荐(要求参加民主测评的团员必须超过本支部团员总数的2/3); 

  6、  推荐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推荐。

  第三章 “推优”的要求及程序

  第八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全面考察,对基本具备预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应继续培养,杜绝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低要求的现象。

  第九条  团员一般在各自所在团支部推荐,但对院级、分院级学生干部,在征求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可由院团委、分院团委直接向其所在党组织直接推荐。

  第十条   每位团员在校期间最多可以推荐两次,推荐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      关于“推优”的时间安排:一般一学年两次,上半年在五月,下半年在十二月。

  第十二条      推优工作程序和步骤:

  1、  各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应在分院党组织领导下,在分院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进行;

  2、  “推优”工作开展一周前,各支部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学习本《细则》以及党员标准,公布申请入党的团员名单,介绍其情况,并要求依据“推优”条件进行评议;

  3、  各团支部在广泛听取团员意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测评;

  4、  团支部委员会依据支部测评结果,结合日常,全面衡量后确定推荐对象(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20%),书面报分团委审批;

  5、  分团委召开委员会议,对各支部“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审查后,到院团委领取《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对象审核表》,下发各团支部组织专人统一填写,表格一式两份,经分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院团委审核;

  6、  院团委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发文至分团委 ,并抄送院党委组织部,由分团委向学生所在党支部推荐;

  7、  团支部将“推优”过程及结果撰写成文,并交分团委存档;

  8、  对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其“推优”材料归入申请入党材料中。

  第十三条  各团支部要认真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对象审核表》。推荐理由一栏应如实填写如下内容:

  1、  思想品德方面的表现;

  2、  学习、工作及获奖情况;

  3、  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4、  民意测验得票情况(团支部应到团员数、实到团员数、得票数)。

  第四章 “推优”的审核程序及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分团委要在认真检查各团支部推优工作的基础上,将该次全分院“推优”名单、总结材料和检查记录上报院团委备查。

  第十五条  院团委在各分团委“推优”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对其所报材料审核完毕。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的考核制度

  1、团委根据各分院“推优”工作情况对各分院的“推优”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标准:(1)分团委、团支部推荐人数与团员总数相比的百分比来衡量“推优”的面;(2) 分团委、团支部推荐人数与发展入党人数相比的百分比来衡量“推优”的质量。

  3、考核结果计入分团委、团支部工作考核评分中,作为评选年度先进基层团组织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听取团组织对团员青年培养教育情况汇报,认真分析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制订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注意听取各级团组织的意见,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将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和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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