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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制的伦理性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13-03-21     来源:党建工作网     浏览人次:0

时间:2013/3/21  来源:《人民日报》7版

许凌艳

金融伦理客观地存在于现代金融活动之中。金融法律制度承担着维系金融秩序、配置金融资源、界定利益相关者责任与义务的重要职能,它内在地包含着道德要求。金融法制的伦理性规则是指在资本市场金融法律制度中,依照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身份地位不同所对应并应遵守的道德准则。现存的金融法律旨在克制人们的贪婪和私欲,同时也应致力于和谐平等秩序的实现。资本市场金融法制的伦理性规则正是资本市场领域里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能够得到认同的法律伦理,它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倡导互利守信、合作共赢的道德要求,是金融市场主体应共同遵守的。
伦理性规则的价值
金融市场是一个信用体系,它的有效性取决于参与交易者的相互信任程度。金融市场确实存在让一些人牺牲而别人获利的现象,因此金融领域比其他领域更容易发生道德风险。产生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金融中介机构等经营的大都是“别人的钱”,这就很难避免有的金融主体出于贪婪欲望进行欺诈、操纵、违约和其他不公平交易,极大地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同时,金融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符号货币”和“虚拟资本”,其价格很容易受到人为炒作,制造出金融泡沫。
进入20世纪,金融垄断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生产关系的主导形式。自20世纪70年代初期以来,全球已发生多次金融危机。很多人将金融危机的成因归结为本国金融体系的脆弱、监管不充分及公司治理的不完善。其实,金融稳定是一项全球公共品,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法律规则、政府监管干预,市场机制就不能按照人们的意愿有效地配置资源。历次的金融危机都会引发金融法制的变革,但仅有理性主义的金融法制难以维系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在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中,我们可以看到,华尔街的贪婪和追求过度消费的社会心理是次贷危机产生的文化土壤。
金融法制其实是建立在一定伦理性规则基础之上的,其中蕴涵的人文关怀是其灵魂所在。从伦理学角度来看,人的欲求是人的本性,伦理则是对人性欲求的一种精神规制。相对于刚性的金融法制而言,柔性的金融伦理有独特的价值。金融伦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法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金融法制应具有理性和信仰的双重维度,将理性主义和人文精神和谐统一。
金融法制伦理性规则的核心价值是诚实信用。金融法制的伦理性规则旨在恢复因道德风险而损害的法律正义,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金融法制的伦理性规则要求信守诚实信用,奉行公平正义。金融法制的伦理性规则针对金融主体之间物质至上的观念,反对自我中心主义和工具主义的狭隘价值观,旨在激发人们去理解金融主体之间的互相依存关系,强调的是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和责任,并致力于实现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共赢互利。没有任何监管体系可以替代恰当的价值体系。我们需要研究金融活动参与各方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以及如何不断完善市场和价值体系,以确保资本市场在复杂的信用环境下健康有序发展。
伦理性规则的内涵
金融市场高杠杆—高风险—高回报的链条不仅需要法律制度去监管,还需要伦理道德去规范和矫正。一个对道德关怀和公平正义漠不关心的金融法律制度,终将使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社会遭受严重损失。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这种道德关怀和公平正义的内涵将日益丰富,金融法制中伦理性规则的价值也将日益彰显。资本市场金融法制伦理性规则的理论体系宏大庞杂,就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现实来看,重点应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信息权。资本市场金融法制伦理性规则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对信息弱势者给予明确充分的伦理关怀和法律保障,形成金融商品合理公平报价机制,避免掠夺性、欺骗性的金融商品报价。在金融领域中,明显存在着信息优势者和和信息劣势者。信息优势者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主要股东、职员以及金融服务业者等;信息劣势者主要指金融消费者。在铺天盖地、鱼目混杂的金融信息浪潮中,二者已经在实质上成为一种支配与被支配、主动与被动的关系。再加上一些虚假、遗漏、过时、误导等不当信息,信息劣势者的处境更为不利。虽然我国证券法已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总体来说,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权。应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适当性的权利。这样可以更加本质地、深刻地体现金融商品价格的形成机理,明确有效地保护信息劣势者的合法权益。
严守受托责任。严守受托责任是金融法制伦理性规则的核心内容。受托责任是称职的能力和诚信忠诚的责任。金融市场发生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托责任缺失。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的虚假陈述案中,有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际上起着协同作假甚至主导作假的作用。我国信用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监管者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市场主体的真实信息,欺诈者违法违规所付出的成本大大低于其所得。我国资本市场受托责任的缺失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有关。因此,应在法律中强化受托责任。要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以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后的处罚力度,严厉惩治不履行受托责任的行为,增加其违法成本。
遵守公平正义原则。资本市场主要由上市公司、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业、监管部门四类主体构成,任何一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会波及对方甚至整个市场,各主体在市场中的相互依存度非常高。在共生共存的资本市场中,各主体不仅需要从自身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自的潜能,活跃市场的整体功能,更需要在较高的伦理道德基础上秉承公平、正义、诚信、善良等伦理原则,顾及其他主体的利益,促进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鉴于金融业所担负的高度信赖义务,我国金融法制应明确金融契约的概念,即金融服务业与金融消费者订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契约。金融契约关系是一种信用形态,它以法制和伦理为基础。通过对金融契约法律关系的规制,可以更明确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此外,还应根据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等金融市场的不同特点,制定金融从业人员道德准则,加强对金融企业高管人员的道德考核和评价。目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越来越多地由机构投资者、养老金和共同基金等组成,越来越多的公司股票被机构投资者持有。积极培育投资者的伦理观念,建立“伦理投资基金”,培养以伦理为导向的治理主体,是解决我国上市公司非伦理投资或违规行为的有效路径之一。资本市场金融法制的伦理性规则应鼓励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根据证券的内在价值来进行,通过理性投资获得正常利润,与中小投资者以及整个市场和谐相处,共同分享经济增长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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