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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法律监督 深入推进规范执法
发布时间:2014-04-03     来源:党建工作网     浏览人次:0

自觉接受法律监督 深入推进规范执法
 

  本报讯(记者龚哲明)记者近日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出席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要不断增强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加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2013年12月24日至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断促进自身执法水平提升,《决定》贯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指出,全市公安机关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仍然存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工作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待深化等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五方面具体意见建议:

  ———要不断增强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全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决定》的自觉性、主动性,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法定性、严肃性,进一步提高对公安机关接受法律监督的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受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义务,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严格、公正、规范执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尊重、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觉、虚心接受法律监督,以此加强、改进自身工作。要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就下阶段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决定》作出具体部署。

  ———要建立健全接受法律监督制度机制。公安机关要不断建立健全接受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机制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共同促进工作提高。要建立健全信息互通交换机制,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创造条件。要依法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执法信息,定期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侦查、逮捕、移送起诉数量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落实整改等情况。看守所要全面实现与检察机关监管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加强与驻监所检察室的同步动态沟通。要按照《决定》规定的时限,认真负责地落实检察机关各类法律监督意见,建立规范的整改、反馈机制,确保法律监督落到实处。同时要建立防控机制,注重查找源头性和关键性问题,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新刑诉法施行以后,针对目前存在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两种立案模式、提请逮捕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不一致等具体问题,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尽快与市检察院达成统一的指导意见。

  ———要深入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公安机关要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有机结合,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要主动加强对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和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问题的防范检查,主动加强对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案处理等“下行案件”的检查监督。要进一步明确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插手民间经济纠纷。对经济犯罪的查处,要注意经常性的防范和打击,切忌搞突击或运动式打击。公安机关在执法标准体系构建、执法质量考评以及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应体现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内容。要把“命案必破”作为努力目标去争取,既要积极主动全力侦破案件,更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客观公正办理案件,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铲除冤假错案发生的土壤。要改革现行的考核体制,交通罚款数额不宜与考核指标挂钩。对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初犯、轻犯的要以教育引导为主。对违规停放机动车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应按情节轻重、影响交通状况,按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不宜搞“一刀切”。

  ———要加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市政府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市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防止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侦查,拓宽侦查领域,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发现和掌握各种违法犯罪线索。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公民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加强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果,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

  ———要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给予了更多的期待。公安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以此次专项审议为起点,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要针对在社会转型期少数干警容易出现或已经出现“不安心本职岗位,工作热情有所减退”,以及公安民警在执法中接触的社会阴暗面较多等情况,切实加强对公安干警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使命感,强化事业心、责任心,防止“自律靠不住,他律管不到”的现象。要努力提高民警学法用法积极性,鼓励民警参加公安机关执法资格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对通过考试的民警给予鼓励,并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要善于运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提升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方面的作用,打造一支公正清廉文明的公安执法队伍,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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