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问题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组织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